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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网约车制度有新规,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12-19 14:09:16浏览量:259 标签:   网约车新政策  

日前,记者从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简称新《试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洛阳市从2017年1月20日实施《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此次修订最大变化是网约车入市标准降低,并且还强制性要求网约车安装高清晰音视频记录装置,以便保障乘客安全和便于处理服务纠纷。

《试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偃师市、吉利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除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洛阳市,经营期限为8 年。”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失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洛阳市的7 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7 座车必须为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二)车辆轴距高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标准,即燃油、混合动力车需满足轴距2600mm(不含)以上、排量1.4T

(含)及1.6L(含)以上;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需满足续航里程400 公里(含)以上,车辆轴距2500mm(不含)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在申请变更为网约车前使用年限不超过5 年、行驶里程不超过10 万公里,车管部门检测合格,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转非”的车辆不得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安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高清晰音视频记录装置。详细的技术参数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在第二十七条结尾增加一款:“持有我市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巡游出租汽车、持有我市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向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受申请的,应当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车辆及驾驶员证件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0 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回复。证件经核实有效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使用该车辆或驾驶员接入本平台从事网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网约服务的,收费仍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执行,车辆空驶时可以巡游揽客。”

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对于存储在监管平台中的音视频信息,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因侦破案件和行政调查需要查阅和复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和复制。”

九、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通告自202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通告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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